买卖车辆未及时过户 致人受伤买受人担责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4-07-22 浏览次数:613
日常生活中,车辆买卖是经常发生的买卖关系,由于国家对机动车管理采取登记制度和交强险措施,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谁将担责将会是一个争议焦点。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该起事故的受害方将驾驶员以及该车辆登记的车主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2013年6月份,本案的被告袁某从王某手中购得一辆自卸车,车辆交付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袁某作为车辆的受让人,是其实际驾驶该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应由其来承担刘某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袁某承担刘某的全部损失,驳回对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