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法院人性化处置“先天不足”执行案
作者:钱军 发布时间:2014-07-22 浏览次数:300
“我没有按规定申请执行,法官还尽力把钱执行到,我真不知道说什么能表达谢意。”
2012年4月,韩波妻子到某医院分娩时,因医务人员在生育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接生手法不当,导致其儿子韩思出生时左臂不能动弹。经鉴定患者韩思构成八级伤残,医方医务人员接生手法不当,与患儿臂从神经损伤有一定因果关系。韩波就先期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先后二次将医院告上法庭,均获法院支持。杭波为杭思的康复治疗几乎倾尽积蓄,后续康复治疗正等待巨资投入,家人如同热锅上的蚂蚁。第二份判决生效后,心急如焚的韩波未细读判决书,仅隔数日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海安法院执行法官杨朋涛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阅卷发现,申请执行第一份判决书并无障碍,尽管第二份判决书已生效,但距离判决规定的最后履行期限还有5天。如果机械适用法律,只能执行第一份判决书的4万余元,第二份判决书的12万余元可先行驳回执行申请。待5天履行期限届满后,才能由原告方重新申请执行,这样操作势必影响韩思康复治疗进程。
杨朋涛按照该局“瑕疵”案件人性化执行思路,收案当天即赶赴医院,向医院负责人直言,尽管第二份判决履行期限未届满,但其已发生法律效力,希望医院能从有利婴儿康复出发,人道地履行义务,促进双方医患紧张关系进一步缓解。同时,杨朋涛明确提前付款可按自觉履行处理,免收强制执行费用。经杨朋涛耐心分析利弊,医院负责人心悦诚服,次日将两份判决书的履行款一并打到法院执行帐户。韩波收到执行款后,出现了前述一幕。
长期以来,由于当事人对法律文书错误解读、送达信息掌握不准、一方当事人上诉另一方当事人不了解等因素,使少量不完全具备条件的案件被申请进入了执行程序。如果机械照搬法律,不仅增加当事人讼累,而且浪费大量司法资源。海安法院执行局总结过往案例,摸索出“一看、二听、三协调”的人性化执行思路。发现相关“瑕疵”执行案件后,“一看”执行依据-法律文书本身是否存在原则问题,如果法律文书基本正确,甚至已生效的,不轻易驳回执行申请。“二听”双方当事人意见,通过登门、电话等多种渠道听取争议所在,初步评估缩短分歧的可能性。“三协调”主要是向当事人厘清利弊,互谅互让基础上力促法律文书义务提前履行。
据海安法院执行局王德俊局长介绍,今年以来,该局从群众路线实践教育要求出发,人性化执行“瑕疵”案件8件,逾“瑕疵”案件50%,及时有效化解了棘手社会矛盾,受到当事人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