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15年后欲办房产证,遭原房主拒绝,买主郭先生将被告黄女士告上法庭。718,张家港法院对这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作出一审判决,争议房屋归郭先生所有,被告黄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1999123,郭先生与黄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屋主黄女士将位于张家港市锦丰镇星火村的房屋转让给原告,包括宅基地、所有树木及房前屋后的责任田,转让费为5.4万元。付款后,郭先生与黄女士共同办理了土地使用证,郭先生也将户籍迁入了房屋所在的星火村,仅剩下房产证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15年后,郭先生欲办理房产证,多次催促黄女士,黄女士不予理睬,认为其丈夫未在买卖协议上签字,对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于是,郭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后,并按约交付房款,并实际取得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的集体使用证也早已办理变更手续,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黄女士丈夫虽未在协议上签名,但对房屋被卖后的15年间从未主动提出异议,故原告购买房屋不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认定原告善意取得。原告郭先生购买房屋后,其户籍已经迁入房屋所在地的星火村,且现只拥有房屋住所地一处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本案农村房屋买卖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被告应履行买卖附随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