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心心念念盼来了收房的日子,却发现新家有多处地方的设置与购房时售楼小姐所介绍的情况不一致,业主与房地产公司商量退房事宜,却被保安害得走不了路,事发之后公司也已辞退这名保安,那么公司还需要为这笔医疗费担责任吗?近日,虎丘法院就审理了该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原来前不久管小姐终于拿到了新房,发现屋前草坪、阳光房、保温墙等等多处设施都与自己当初买房时所听到的介绍不一致,为此管小姐多次前往房地产公司找相关工作人员交涉办理退房事宜。对方不同意退房倒也罢了,没想到2013119当管小姐最后一次去售楼处时,在上楼梯的过程中,被保安从后面拉了一把而重摔在地,导致管小姐双膝软组织损伤。在接下来的一年半时间里,双方针对这一事件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赔偿问题屡次协商无果,管小姐一纸诉状把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可是当日事发之后,房地产公司就立刻把这名保安给炒鱿鱼了,因此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房地产公司的代理律师就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的侵权责任人应为案外人保安刘某,被告与本案无关”。律师认为公司既然已经辞退那名出手伤人的保安,就根本无须再承担管小姐的医疗费,更别提还要赔其他费用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退房问题发生争议,保安与管小姐产生肢体冲突而导致管小姐受伤,应当认定该保安存在过错,鉴于保安是履行职务行为,故管小姐的损失应由房地产公司来承担。综上,虎丘法院判令被告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管小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五千余元。

 

法官提醒,员工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不会因为公司辞退了“出事”的员工,就可以免去公司相应的责任。另外,因不满退房问题而发生肢体冲突,对双方都是一个教训,广大市民在处理该类矛盾时,应本着心平气和的态度协商解决,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