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相城法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若干规定》,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推进“独任法官(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组合模式改革,强化独任审判员、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

 

组建审判团队。在各业务庭、人民法庭内根据部门人员结构与数量,结合工作实际,组建若干个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由院长、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担任团队审判长,配备二名以上的法官和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团队内的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能。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合议庭可以采用普通合议庭、院庭长合议庭(3-7人)以及委员合议庭(3-7人)三种形式。

 

完善审委会制度。审委会讨论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扩大审委会委员的来源,可以通过竞争性遴选与全体法官推选相结合的方式,从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优秀资深法官中提名委员人选。建立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滤机制,严格限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且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在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之前,由院长指定二至三名审委会委员或者其他资深法官先行审查是否需要提交讨论。

 

改革签发权限。除须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依法对案件裁判享有决定权,裁判文书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审判长签发。为了确保案件处理质量,《规定》还明确,除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情形,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应当提请团队审判长审核,但该审核意见是业务咨询意见,无权要求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改变定案意见。审核意见与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制作笔录,归入案卷。

 

规范监督指导。规范院庭长对案件的监督指导,明确院庭长可以通过书面督办、列席合议庭评议、提请法官会议或者审委会讨论、评查案件和文书等方式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且必须签署书面意见全程留痕。确定法官会议作为业务庭、人民法庭内设业务咨询机构,在有需要时可以为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作为参考;对于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庭长可组织法官会议成员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