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817日,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范某、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330日中午,被告范某、陈某等人经事先商议,采用电子控制器遥控的手段盗窃赌博机内的硬币,并于当日1330分许,驾驶悬挂虚假车牌的汽车至启东市汇龙镇富源二村9号楼,被告范某在车内接应,被告陈某等人进入蔡某经营的“巧克力”小店,由一人操作电子控制器盗窃赌博机内的硬币,被告陈某等人掩护。蔡某发觉异常后上前阻止,被推开,被告陈某等人将从赌博机内窃得的50余枚1元硬币装入口袋,后四人向店门外逃离。群众张某见状上前阻止四人离开,被告陈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伸缩棍相威胁,并趁机逃进车内。被告范某欲驾车离开,张某手伸进车窗扯住被告范某的衣领,范某打开电子防暴器欲刺向张永飞,见张松手后,被告范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9时许,被告范某、陈某在启东市汇龙镇团结新村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逃离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