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豫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被告人姚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风华公司因经营不善欠债过多,于20135月被宿豫法院查封全部财产。被告人姚某是风华公司债主之一,在2012年借给公司老板55万元。在多次催要未果后,201367,姚某擅自开车进入风华公司准备拖拉铝棒。此时,宿豫法院接到群众举报,赶到现场阻止铝棒外运,并告知姚某私自处理查封财产将承担法律责任。当时姚某听从法院执行人员劝导,将车子和铝棒全部停放在了厂内。然而半个月后,姚某又萌生了之前想法,私自将8吨铝棒运走并变卖,得款8万余元,导致法院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经鉴定,上述铝棒价值12余万元。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导致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姚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相关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内任何人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否则就是妨害正常的司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