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 漠视法律获刑十个月
作者:王豫 李敏 发布时间:2014-07-21 浏览次数:327
近日,宿豫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被告人姚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风华公司因经营不善欠债过多,于2013年5月被宿豫法院查封全部财产。被告人姚某是风华公司债主之一,在2012年借给公司老板55万元。在多次催要未果后,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导致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姚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相关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内任何人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否则就是妨害正常的司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