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私兑货款汇票 超期三月未还被判徒刑
作者:刘光亮 窦俊 发布时间:2012-08-20 浏览次数:250
业务员私自将属于公司的承兑汇票占为已有,不料东窗事发,不能按时归还公司货款,结果落得个锒铛入狱的后果。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挪用资金的案件。
被告人王某系句容某公司的业务员,有着一份丰厚报酬的工作。然而正是自己的一己私欲,毁掉了自己良好的前程。2009年11月的一天,因业务发展需要,湖北省某公司通过王某购买了所在公司的货物,并以承兑汇票的方式向王某支付了货款计人民币8万多元。但是拿到汇票的王某并没有立即将汇票交给公司财务,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提取了现金。眼见自己的行为没有被公司发现,王某又以同样的方式作案2起,共计挪用公司货款23万余元。直到2011年8月,王某所在公司在与湖北某公司进行业务对账时发现了王某的行为。经公司询问,王某主动承认了私挪现金的事实。2011年5月,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王某挪用的款项已发还给公司。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于是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