疼爱了5年多的儿子非亲生 法院判前妻赔偿
作者:辛苑 发布时间:2014-07-21 浏览次数:324
疼爱了5年多的儿子,竟是别人的,如此打击让蒋某痛不欲生,愤而向常州新北法院起诉,要求前妻退还孩子的抚养费、医药费等16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提及儿子,蒋某屡次抑止不住痛哭。
蒋某和张某2008年10月结婚,2个月后儿子出生。“她来找我时,已怀孕7个多月。”蒋某称,他和张某2007年谈恋爱,后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半年后,张某挺着大肚子找上门,说孩子是他的,权衡之下,蒋某选择结婚。
今年2月,蒋某发现张某有外遇,遂协议离婚。村上人一直议论儿子和蒋某长得不像,流言蜚语传到蒋某耳中,追问张某,张某总是信誓旦旦表示儿子就是他的。离婚后,有人再次提醒蒋某,蒋某便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实流言属实。
这个结果让蒋某及其父母痛不欲生,
张某未到庭审现场。她的代理人当庭提交了反诉状,称离婚后,蒋某到张某住地附近发传单散播其隐私,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她要其赔偿精神损失费,同时称张某离婚时放弃了共同财产,两相抵消,她无需再赔。
因蒋某坚持要张某赔偿,当庭调解失败。法官宣布庭后会再次调解,不成的话将作出判决。张某的反诉因与蒋某的起诉事由属2个法律范畴,张某的代理人表示将另案起诉。
“不管赔多少,我就是想争这口气。”蒋某说离婚后,孩子随张某生活,他还去看望过,虽非亲生,毕竟共同生活5年多,“孩子跟我很亲……”说着,蒋某眼圈红了,趴在桌上无声恸哭。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本案中,蒋某轩并非蒋某的亲生儿子,2人之间既非生父子关系,也非养父子与继父子关系,故蒋某对其无抚养义务,张某应当返还抚养费;另外,张某的行为侵害了蒋某的人格尊严,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至于张某提出,离婚时自己放弃了共同财产,蒋某还在其住地散发传单宣扬她的隐私,两相抵消,她无需再赔,法院认为这是2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张某返还抚养费、医疗费5.43万元,另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