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再次借款还是重写借条? 两张借条引发争议
作者:张坤元 沈黎红 梁文文 发布时间:2012-08-20 浏览次数:566
声称借款5万,何以被诉14万?8月15日,江苏吴江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出具两张借条合计14万元,被告却只承认5万元欠款。
张三省和吴云弟是邻居,两人都是开店做小生意的,平日里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关系也挺不错。此前,张三省因为手头拮据向吴云弟借钱,一直未还欠款。为了要回自己的钱,吴云弟将张三省及其前妻朱春花一并告上法庭。
法庭上,原告吴云弟诉称,被告张三省分别于2010年9月15日和2011年3月15日向自己借钱55000元和85000元,共计140000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张三省辩称,自己实借吴云弟50000元用于个人开销,55000元的借条中包括一个月的利息5000元。2011年3月15日,由于未还前款,原告按照每月5000元的利息,增加了30000元利息,一并算到此前的55000元中,又让自己写了一张85000元的借条,但未将第一张借条收还。而被告朱春花则称自己对此借款毫不知情,自己已经与被告张三省离婚且无力偿还债务。
那么,被告张三省到底向原告吴云弟借了多少钱?为什么在被告第一次借款未还后,原告还愿意第二次借钱?而朱春花对自己毫不知情的债务是否需要负责任?经过原、被告三方的陈述和所出具的证据,法庭认为,被告张三省表示的仅收到现金50000元,其中5000元为利息的主张无相应证据,法庭无法采信。原告吴云弟对85000元的借款经过、款项给付方式、地点等细节不能做出详细的说明,并对在被告未清偿逾期债务的情形下再次发生借贷关系也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相对而言,被告对85000元借款的来龙去脉作出了明确及合理的解释。因此,法庭采信了第一张借条,而对第二张借条不予采信。最终,法庭判决张三省和朱春花于法定期限内归还吴云弟欠款550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