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报票据丧失公示催告 法院裁定罚款30万
作者:徐彦 发布时间:2014-07-18 浏览次数:638
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泗阳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称1000万的汇票丢失,法院经过公式催告,发现其系伪报,遂作出罚款30万元的罚款决定书。
某贸易有限公司以100张连号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金额合计1000万元,由于数量较多,金额较大,且该公司称未遗失报案,泗阳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已明确告知申请人钰元博公司应当如实申请,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该公司表示其申请属实,否则自愿承担责任。
该院予以立案,并向付款行发出止付通知,受理本案后于
经过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冯某及案外人张某陈述,申请人将本案所涉100张票据经张某之手交付给他人,涉案票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形。
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如实申请,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其申请属实。结合申报人的申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冯某及案外人张某陈述等,申请人明知涉案票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形,在本院已告知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然申请公示催告,其行为属于伪报票据丧失。今年6月,泗阳法院作出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并依法对申请人宿迁某贸易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
本院提醒:自然人及法人都应遵守法律,通过正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走捷径”不仅达不到想要的效果,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会付出相应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