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式两份协议未留底 涂改字迹说不清自担责
作者: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7-18 浏览次数:357
谈拢的承包项目意外“飞走”,乙方范某要求甲方李某退回其10万元保证金,但李某却提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对方从未支付过保证金,且一式两份的协议均在范某处。日前,崇安法院审结了该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因李某不能向法庭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法院判决支持了范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和范某是朋友关系,两人从事承包工程项目的工作。2011年1月,李某和范某签署了一份承揽协议,协议载明,“甲方将工程委托承揽方施工即乙方负责施工,为保证工期和安全,乙方应交甲方一定的保证金。(以收据为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李某在上述协议书的甲方处签名,范某在乙方处签名。但让李某想不到的是,就是该份协议让其卷进了一场官司中。
2013年4月,范某持上述协议将李某告上法庭,理由是,李某给其承包的项目黄了,按照当初协议的约定,李某应向其返还10万元保证金。范某向法庭提供了协议原件,在协议第5页,协议中“以收据为凭”的打印字样划掉了,并在后面有“壹拾万元整(100000)已交”字样。
范某称,承包李某介绍的项目时其找了一位姓唐的合伙人,并让唐某在协议上乙方一栏签了字。因李某在圈内声望较高,为取得对方的信任,范某在收取了唐某的5万元保证金后承诺会和李某签署协议。事后,其和李某签订了承揽协议,并在协议上上述修改。之后,范某交给李某10万元保证金但工程迟迟没有兑现,现要求李某将10万元返还。
面对范某的振振有词,李某却是一肚子委屈。李某表示,当时范某拿出来的协议是空白的,因两人是朋友关系,就在上面签了字,范某并没有给其保证金,且考虑到协议约定保证金“以收据为凭”,自己就没有把协议留底,两份协议都给了范某。
诉讼中,唐某出庭作证,唐某称,在和范某签署协议时,协议上已经有了手写字迹,其便在乙方一栏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