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被前男友杀害 父母要求出事宾馆赔偿
作者:倪栋威 王珊珊 发布时间:2014-07-17 浏览次数:391
本是花季少女,却不幸惨死前男友之手,愤怒的父母迁怒于事发宾馆,要求宾馆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50%,合计人民币321770元。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花季少女莫名失踪
当天中午,民警在启东市五洲宾馆某房间内发现被害人陆灵羽的尸体,经传唤审查,服农药男子正是杀害陆灵羽的凶手石海兵。
故事从前一年说起,2012年9月,石海兵与陆灵羽相识后恋爱。然而这段感情并不稳定,警方调取的QQ聊天记录显示,因为考虑到未来的经济基础没有保障,加上家人也反对,案发前陆灵羽已经明确向石海兵提出分手。
两人此前到上海游玩时,陆灵羽曾向别人借过一笔钱,因为石海兵承诺归还这笔钱,所以两人还有联系。正是这笔钱,让陆灵羽丢了性命。
案发前一天晚上,石海兵意外发现一男子送陆灵羽回家,心生不快。当晚,他以还钱为由,约陆灵羽次日在五洲宾馆见面。
案发后,石海兵先后采取割腕、喝农药等方式自杀,均未果。2013年11月,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决石海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责任承担各持己见
李爱华为何要将宾馆告上法庭?原来,案发当日,陆灵羽是偷偷从五洲宾馆的消防通道进入涉事房间的,而在其被害后多天内,当五洲宾馆的工作人员提出打扫房间的要求时,石海兵主动提出不用打扫,致使案发后多日尸体才被发现。
李爱华觉得,自己的女儿既然进了宾馆,作为经营宾馆的业主李飞,应该对入住旅客及来访客人的生命、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现在,宾馆对自己女儿的来访没有登记,客房也没有做到每天打扫、整理,因此对陆灵羽的遇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李飞却不这么认为。负责清扫房间的员工在出庭作证时表示,12日下午其带维修电脑的人去涉事房间时,房内男子称要睡觉,拒绝他们进入。这一点,得到了和他同去的维修人员的证实。其后几天内,该男子出门时也多次告诉服务员不要打扫。
李飞说,陆灵羽是以避开工作人员盘查、登记的方式,擅自从消防通道进入宾馆的,且并非消费者,因此宾馆对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石海兵不愿意接受服务,是其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宾馆出于尊重客人的考虑,不会擅自进入。陆灵羽的死是石海兵犯罪引发的直接后果,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都应该由石承担,宾馆的行为与陆灵羽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自己不应该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本案两原告的损失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二是被告对两原告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两原告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并未将本案被告李飞列为被告,故本案不适用一事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本案中,陆灵羽应石海兵的要求进入五洲宾馆是其自主自愿行为,虽然被告对陆的来访没有严格按照宾馆酒店的管理规定进行登记,但陆本人避开前台,从宾馆消防通道进入,导致被告客观上无法对其来访进行登记。且即使被告在管理上有瑕疵,但与石海兵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官说法】
作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什么情况下才应承担赔偿或补充赔偿责任呢?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上述管理人或组织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那么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承办法官单纬宇表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当疏于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导致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者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受害人的损害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才应承担赔偿或补充赔偿责任。(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