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在公司账户上的工伤保险理赔款,公司却拒绝向员工支付。近日,李明(化名)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因为要不到钱,他将公司及老板都告上了法院。

 

李明在惠山区一家私营企业工作,20135月,他在工作时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评定伤残5级。因为参加了工伤保险,李明受伤后,应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1.8万余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万余元。20142月,社保局将36.4万余元的理赔款发放至李明所在企业的帐户,然而当李明想要拿回这笔钱时,却遭到了企业的拒绝。

 

法庭上,老板吕某诉称,自己并非不肯付钱,因为厂里效益不好,李明的医疗费还是厂里卖了设备才凑够的,希望法院能够调解解决。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方案,吕某同意一次性支付李明36.4万余元。

 

企业利益不应成为劳动者权益的“对立面”,此案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等原因不能成为劳动者获得相应补偿的阻碍,企业私自挪用、扣留员工的工伤保险理赔都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为此,法官建议,企业应当更多地从劳动者角度出发,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