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洒”一转弯撞倒骑车人 连环吃官司后悔却已晚
作者:尹丛丛 发布时间:2014-07-17 浏览次数:307
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老熟人”的交通事故纠纷,之所以熟悉,是因为这是他们因同一场事故提起的第三场诉讼了。在就继医药费起诉后,完成伤残鉴定的小徐再次就其他各项损失提出主张。因一次快速转弯疏于观察而使自己频频坐上被告席,柯某的后悔难以言表。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昆山工作的柯某已有多年驾龄,每天开车上下班对他来说是再轻松不过的事情。2012年的一天,他沿着宽阔大路由南向北行驶在回家的路上。也许是因为对这条路过于熟悉,抑或是对自己车技过于自信,在到达小区附近需要左转弯进入小区时,抬头看到一辆电瓶车正从北向南驶来,目测距离后柯某不仅没有减速,反而欲加速转弯快速通过,不巧恰恰撞到了非机动车道上由小邬驾驶的载有小徐的电动车。猛烈的撞击让俩小伙子顿时摔倒在地。经测定,小邬喝过酒,最终交警部门认定柯某负主要责任、小邬负次要责任,小徐不负责任。
小徐、小邬伤势严重,长时间的住院开销令两个外来打工的家庭无力承担,但两人伤情未稳定前无法确认伤残级别,2013年两家相继单独就医药费部分分别起诉,希望获得部分钱款继续治疗。截止2014年初,小徐近医药费已花掉近26万元,病情稳定后鉴定为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扣除已经获得的医药费赔偿,就其他损失小徐再次起诉。
小邬的病情目前仍未稳定,柯某已为两人垫付共计10万余元,庭审中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再次支付小徐近16万元,柯某和小邬应承担的部分因两家确已无力支付,同意在小邬鉴定后的起诉案件中一并支付。这也意味着,不久后柯某要因为该事故第四次成为被告。
法官说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本案中被告在由机动车道进入小区需要穿过非机动车道,应当减速慢行,且被告车辆系转弯状态,转弯时更应对周围的车辆和行人状况尽到必要的观察义务。一个“潇洒”转弯引来四场官司和高额的赔偿,这样的代价值得每一个开车的朋友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