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乘扶梯时,由于电梯故障致使购物车卡槽,导致一名顾客从扶梯上摔到滚落,大腿骨折。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超市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受伤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69000余元。

 

20131020,原告刘某到位于城东一家小型超市购物。原告刘某诉称,当她购物后从超市三楼搭乘有扶手的自动电梯到二楼结账时,由于电梯的原因,致使其推的购物车不能前进,始料未及的刘某正在打电话,不慎从扶梯上摔到滚落。后刘某在超市相关负责人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经诊断,刘某左股骨颈骨折及多处挫伤。刘某住院40天后出院在家休养,行动仍然不便,平日由其丈夫负责照顾。为挽回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刘某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方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对此,被告超市表示,对原告所述受伤经过及事实没有异议,在此次事件中,超市方及时为刘某进行了救治,且事发时,超市电梯并没有出现故障,故超市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刘某乘坐电梯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安全意识,对其受伤情况有一定影响,且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所以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到被告处购物,被告未尽到对原告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而导致原告摔伤的后果,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具有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告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20%,其余80%的损失由被告承担。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