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都会看食品标签、吊牌等所标示的内容,如果正好符合自己的需求,就会将它买下来。某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在销售食用调和油时,在食品标签上强调了“橄榄”二字,并配有橄榄图形,却没有标示出橄榄油的添加量。东台工商局认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行政处罚。该食品公司不服,将工商局告上了法庭。

 

工商局立案调查

 

201191,某公司东台分公司以每瓶108元的单价购进净含量5的食用调和油290瓶,后以每瓶120元的价格销售给一家超市。半年内,已全部售完,获得净利润2836.9元。

 

20122月,东台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这家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它的标签上以图形、字体、字号的方式突出了“橄榄”二字,强调了添加橄榄油,但没有标示出它的添加量。根据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7718-2004《通则》)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东台工商局遂立案调查。

 

经过一系列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后,515,东台工商局对东台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7163.1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公司不服处罚

 

东台分公司不服处罚,向盐城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审理后,被维持原判。东台分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食用调和油的全名为“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其标签上有“橄榄”二字,配有橄榄图形。标签侧面标示“配料:菜籽油、大豆油、橄榄油、玉米油、葵花籽油、亚麻籽油、花生油、红花籽油,食品添加剂:抗氧化剂(TBHQ)”等内容。

 

吊牌上有文字描述:“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添加了来自意大利的100%特级初榨橄榄油,洋溢着淡淡的橄榄果清香。除富含多种维生素、单不饱和脂肪酸等健康物质外,其橄榄原生精华含有多本酚等天然抗氧化成分,满足自然健康的高品质生活追求。”

 

原告东台分公司认为,橄榄油是和其他配料如大豆油相同的普通食用油配料,不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且“橄榄原香”是对产品物理属性的客观描述,因此不需要标示含量或者添加量。东台工商局在没有任何正式检测报告的情况下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错误。

 

此外,被告在处罚决定书中引用《食品安全法》处罚原告系适用法律错误。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国家强制标准,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外包装误导消费者

 

东台法院一审认为,从橄榄调和油的外包装上看,的确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并且橄榄油的市场价格或营养作用均高于一般的大豆油、菜籽油等,因此如在食用调和油中添加了橄榄油,可以认定橄榄油是“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而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据此本案中,东台工商局可以通过人的视觉和认知加以判断。

 

由于GB7718-2004《通则》国家标准于200459发布,而《食品安全法》于2009228发布,因此,在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前,GB7718-2004《通则》应当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7718-2004《通则》于2005101实施,原告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9月至20122月。此时,于2012420开始实施的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尚未实施。因此,被告适用GB7718-2004《通则》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是合理的。法院一审维持被告东台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判决作出后,东台分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