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联合检察院出台规定细化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作者:俞振权 发布时间:2014-07-17 浏览次数:994
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近日,通州法院联合通州区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意见》。
《意见》全文十一条,分别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任务、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委会的案件或议题类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列席规则、发言规则及会议记录规则等方面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做了细化规定。《意见》规定,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区法院审委会会议的任务是对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区检察院检察长在区法院讨论的下列案件或议题时可以列席:(一)拟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二)拟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的案件;(三)当地有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四)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意见》还规定区检察院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时,应当在区法院案件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审委会委员表决前发表意见,审委会应将 意见记录在卷。《意见》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意见》是通州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出台的细化规定。该《意见》施行将有利于通州两院进一步贯彻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