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他人财物后,却又担心事情暴露,次日欲用快递将盗赃物寄还给被害人,后该快递被公安机关调取并发还给被害人。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何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420晚,何某来到被害人沈某经营的位于太仓市城厢镇长春路一店铺内,趁店内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沈某放在办公桌上的女士拎包1只,内有现金20310元及驾驶证、身份证等物。后被害人报案。

 

420日晚21许,我老公回家拿出20000元现金和一些证件说是捡到的,我让他把东西寄回去,他也答应了,后来我们寄到快递公司后警察就来了。”被告人何某的妻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陈述。

 

太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案发后主动退出赃款、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多发性犯罪,不仅给大家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盗窃案件频发,广大群众应该多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对于商铺等经营场所,有条件的还可以安装电视监控等防盗设施,以期更好防范。且,一旦盗窃他人财物,即使事后又退还给被害人,仍应构成盗窃罪既遂,事后积极退还赃物的行为,只能构成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