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号称古董商,却几乎与他人结成盗窃团伙自盗自购再自销。在一次盗窃作案中为获成功,被发现后即把被害人控制起来,强行抢走所要偷盗的物品。如此仍未收敛,十天后又进行一起盗窃作案。此后,开始了长达八年的躲避警方追捕的逃亡生涯,最终落网。2014年5月28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许某涉嫌抢劫、盗窃案件。
一拍即合:古董商搭伙盗窃
许某,名义上的古董商,从事古董买卖多年,在泰州一带小有名气。2006年的某一天,在泰州市百货大楼下面结识了一个设摊“挪碗猜豆子”的朱某。碰巧,许某的一个朋友都认识他们,得知许某在收古董这一行摸爬滚打多年,交谈之下,相见恨晚。一次,朱某问许某是否有什么东西“可捞”,许某便将其在东台市后港镇倪莫村一户人家看到古董木橱一事告诉了他:“这户潘姓人家仅有两位老人在家,以前我在那边收古董的时候去过他家,但就在窗子里面看了一下,潘某家里人我都没见过。也听说许多人到潘家看过木橱而且出过价。”
共同犯罪:盗窃转化为抢劫
2007年3月份,在许某的引路之下,许某、朱某等5人在两次进行采点后,准备了作案工具手套和电筒,并商定如果盗窃被发现,就将潘家两位老人控制起来,强行抢走木橱。2007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某、朱某等5人开车至潘家附近,由张某在车上等候,朱某、唐某、李某采用翻墙开门的手段进入潘某家一楼房间盗窃木橱。期间,潘某夫妇被惊醒而阻止、呼救,朱某、唐某、李某对潘夫妇进行殴打、威胁,由被告人许某和唐某将木橱抬至车上。后该木橱由被告人许某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卖给费某,经鉴定,该木橱价值人民币30000元。
再次作案:许某成漏网之鱼
2007年3月31日,被告人许某、朱某、唐某、李某在江都市小纪镇吴堡南苑路某宿舍黄某家,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盗窃条桌一张。经鉴定,该条桌价值人民币3000元。不久,朱某、唐某、李某和之前盗窃转化为抢劫案的驾驶员张某相继落网并被依法惩处:朱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李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本被一同抓获的许某,由于当时同案犯没有指认获释,趁机外逃。
千里追捕:外逃犯落网领刑
2014年3月份,东台警方获悉可靠消息称外逃的许某在广东翁元县落脚,遂派员前往广东,一张千里追捕大网撒开。3月18日,逃亡八年之久的许某终落法网,被带向法庭接受正义的审判。东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事先共谋入户盗窃,并商定“偷不成即抢”,后在盗窃过程中同案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以排除被害人反抗,由许某等人强行将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古董木橱抢走,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入户抢劫;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盗窃;被告人许某犯有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该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抢劫暨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近日东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