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全损 保险金额为何不能全赔?
作者:张颖 发布时间:2014-07-16 浏览次数:351
车辆燃烧全损,车主按照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却遭到拒绝,最近昆山某公司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麻烦。那么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付是否有理有据?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就这一纠纷进行宣判,驳回了原告要求全额赔偿保险金的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在部分范围内进行理赔。
2012年,昆山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约定投保车辆新车购置价为14万,保险金额14万,不计免赔率。在投保期间,该保险车辆发生火灾,导致车辆报废。事发地公安消防支队认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约7万。后该公司基于车辆全损的理由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按保单上记载的保险金额全额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后,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理赔价格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计算折旧并扣减残值,因此不同意按照保险金额全赔。
原来,双方签订不定值保险合同,在车损险条款中已有约定,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现当时的实际价值,应当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条款同时约定,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扣部分计算。基于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部分范围内进行理赔,未支持原告要求全额赔偿保险金额的要求。
法官提醒: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根据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性质及合同内容约定,保险金额14万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而非发生全损事故后的直接赔付金额。基于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车辆就其已使用期限进行折价,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履行理赔责任。因此,保险金额和理赔金额并不一定等同,昆山该公司因为车辆全损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的请求显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