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由作出保全裁定的立案机构或审判机构作出;执行阶段的解除裁定,由执行机构作出……”。日前,虎丘区法院出台《关于财产保全工作分权运行的若干意见(试行)》,规范财产保全裁决权、财产保全实施权的分权运行,强化立案、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工作衔接。

 

《意见》共十五条,明确了财产保全裁决权与财产保全实施权的范围,细化了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解除以及复议的工作流程,并作出了实施权原则上由执行庭统一行使的规定。为提升财产保全效率,《意见》特别强调了保全裁定书以及保全告知书的送达期限、保全材料的内部流转期限等时间节点。该院还专门设计了《财产保全案件流转表》和《财产保全情况反馈表》,确保财产保全工作全程留痕、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