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便宜占不得 代价昂贵悔已晚
作者:黄奕亭 刘羽蕴 发布时间:2014-07-15 浏览次数:304
近日,相城法院判处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两被告利用在光非科技公司担任员工的便利,多次非法侵占该公司的手机触摸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
苟某在光非科技公司车间生产线做操作工,每天与手机触摸屏打交道。13年5月份,苟某网淘时发现,淘宝网上竟然有商家专卖手机触摸屏,苟某就动起了心思。其后,苟某与商家联系,商家将海信、联想、oppo的触摸屏的收购价都一一告诉苟某,表示苟某供多少货商家就收购多少。于是,苟某开始了“家贼”之路:第一天,他从公司偷偷顺走了两片触摸屏,几天后发现并无风险,便每天从生产线偷揣着六七片触摸屏回家。同年6月,苟某在与朋友厉某小聚时,兴奋地告诉他自己新近发现的巨大“商机”。厉某一听,不免心痒,便去光非公司应聘生产线的操作工,为的就是偷取触摸屏卖钱。几天后,厉某顺利地进入公司,在生产线做操作工,负责擦拭触摸屏等简单工作。每天下班,两人才开始真正的“工作”--偷偷将触摸屏带出公司,占为己有。到九月份,厉某共偷出手机触摸屏200余片,苟某窃取500余片,厉某将盗得的手机屏卖给苟某,由苟某统一与商家联系。厉某销赃得款近三万元,苟某自不必说,自己窃取的手机屏500余片加上购销中的差价,让他短短几月内一下获得了近十万元的额外收益。一次,厉某在偷取手机屏时被忘带钥匙回公司取的同事逮了个正着,同事立即报警,厉某就擒,并检举揭发,一条线上的苟某也因而落入法网。
相城法院审理中认为,被告人苟某、厉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两人均如实交待罪行并积极退赔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厉某检举他人罪行,属立功;加之社会矫正机构的意见,可判处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职务侵占罪的表现形式与盗窃罪十分类似,那么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呢?首先,从主体来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样的特殊主体,而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次,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客观方面最重要的区分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方便条件。若无此种权力与条件,仅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的熟悉非法占有单位公共财产,则应纳入盗窃罪的范畴。显然,本案中的两被告均是利用了职务上“经手”手机触摸屏的权力与方便条件,故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