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的农民,多年来,在全国许多地方扒窃作案。曾经因盗窃罪,2010年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过刑罚,20125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出狱后,艾某仍然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扒窃活动。这次,他又在江苏省滨海县实施扒窃活动中落网,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0143617时许,艾某来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中市中路与新建南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采用长镊子掏被害人衣服口袋的手段进行扒窃,将正在等候过马路的被害人黄某某上衣口袋里的联想K860手机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26元。后被群众发现报警,在警察抓获嫌疑人艾某时,他为了逃避打击,快速地从自己的衣服口袋里掏出四根针及一枚金属拉链头,并将其吞下。警察当即将嫌疑人艾某送往医院救治,后医生从艾某的身体内取出了吞下的金属物品,经过一个多星期的治疗,艾某已经康复,办案侦查人员随即将艾某送往滨海县看守所羁押。近日,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快速将此案起诉到法院。

 

滨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艾某在被抓获时吞下金属物品,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为了从快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2011年我国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将盗窃罪修正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表明,扒窃一次也要受到刑事追究,说明我国司法机关将加大了对扒窃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老百姓深恶痛切的扒窃行为无处可逃。本案中的艾某是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不惜用自残的方式来逃避处罚,最终是“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