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惯犯被抓后自残 法院速判其罪
作者:方飞权 发布时间:2014-07-15 浏览次数:323
艾某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的农民,多年来,在全国许多地方扒窃作案。曾经因盗窃罪,2010年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过刑罚,2012年5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出狱后,艾某仍然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扒窃活动。这次,他又在江苏省滨海县实施扒窃活动中落网,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滨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艾某在被抓获时吞下金属物品,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为了从快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2011年我国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将盗窃罪修正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表明,扒窃一次也要受到刑事追究,说明我国司法机关将加大了对扒窃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老百姓深恶痛切的扒窃行为无处可逃。本案中的艾某是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不惜用自残的方式来逃避处罚,最终是“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