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徐金,采用伪造土地转让协议书、安置房购买合同等手段,以能帮助他人购买地皮、安置房、车库等为幌子,骗得人民币992715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赌博、放高利贷、购买汽车、装修房屋和日常开支等。近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人徐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2、未能追缴的赃款人民币992715元,在查明被告人徐金财产下落后继续追缴,与扣押在案的牌号为苏MLDxxx的长城牌轿车1辆的变现款,一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

 

徐金于201111月至20138月间,伪造《土地转让协议书》、《阳光家园安置房建筑面积及购房款结算单》,谎称能帮助王某购买地皮,骗得王某人民币150000元,谎称能帮助王某购买安置房,骗得王某人民币69610元,合计骗得王某人民币219610元。

 

徐金于201111月至20138月间,伪造《土地转让协议书》、《幸福家园安置房建筑面积及购房款结算单》,谎称能帮助赵某购买地皮,骗得赵某人民币150000元,谎称能帮助赵某购买安置房和车库,骗得赵某人民币183305元,合计骗得赵某人民币333305元。

徐金于201211月至20139月间,伪造《幸福家园安置房建筑面积及购房款结算单》,谎称能帮助蒋某购买安置房,骗得蒋某夫妇人民币439800元。

 

法官说法,被告人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金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金自愿认罪,公安机关已扣押部分赃物,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金具有劣迹且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