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相城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被告人姚某伙同崔某、张某(均另行处理)在不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跨省贩卖香烟,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姚某三人均住在山东省的一个小县城,由于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普遍不是很高,县里的商店往往有不少滞销的高档烟。张某思忖着可以在当地低价收购香烟,到别的地儿高价卖出,赚取中间的差价。听说朋友崔某的表哥姚某在苏州有门路,于是就与崔某一同请姚某为他们“引路”。姚某一听,咂摸着有利可图,便答应了下来。133月,三人开始掘第一桶金,由张某出本钱,姚某负责与苏州的顾某联系买卖事宜,崔某则扫荡了县里各家卖烟的小店,买了包括中华、苏烟、利群等牌子在内总价值近二十万元的烟。为了防止被警察和烟草专卖局的人抓到,三人买了辆货车,又在烟草上放了些水果掩饰。将货车开到约定地点,与“老顾”接上头,钱货两讫后,赚取了几千元净利润。此后两个月,三人如法炮制,又做成了三单生意,倒卖烟草总计价值约84万余元,赚取差价近两万元。

 

相城法院审理中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卖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姚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一款即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而烟草制品本身的特殊性—对健康的危害性、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都要求国家立法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因而我国长期实行烟草专卖制度,92年起实施的《烟草专卖法》更是作出具体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必须经过市级烟草专卖部门的许可,并且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营烟草制品批发的至少要得到省级烟草专卖部门的许可,否则均属违法行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罔顾国家法律法规的生财之路,必然是一条华容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