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幼童意外遭热油灼伤 店家赔偿损失七万余元
作者:倪栋威 黄玲玲 发布时间:2014-07-15 浏览次数:282
年仅4岁的小女孩李思思跟着比他大16岁的堂哥去熟食店买菜,却因意外遭热油灼伤。
李思思是启东市民主镇人,出生于2010年。
双方协调赔偿未果,原告方遂将被告黄某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黄某辩称,自家店内墙上张贴有“注意高温”的警示标语,李思思的受伤系她和哥哥在油箱旁嬉闹,她哥哥失手造成。而且自己店内员工当时提醒两人注意安全,所以李思思的受伤是由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引起,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经营场所内放置高度危险的高温油箱,未采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设置隔离栏等安全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伤害,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至于被告称其已在经营店内墙上张贴警示标语,原告受伤是由于和监护人在油箱旁嬉闹所致,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加上精神抚慰金6000元,总计赔偿71614.2元。(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李思思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