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满公司降薪 孕期主动辞职后起诉
作者:胡蔷薇 发布时间:2014-07-15 浏览次数:424
女子以在其孕期被公司扣除工资为由要求公司作出赔偿,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
刘某2013年4月进入瀚宇公司从事行政工作,每月工资2600元。进入公司后,由于是办公室工作,刘某喜欢经常聊聊QQ和逛逛淘宝。公司领导发现后对其进行过批评。2013年下半年开始公司业务繁忙起来,刘某的工作量也相应的增加了。由于喜欢上班聊QQ、逛淘宝,刘某工作不能及时完成,因此公司相应的扣除了其部分工资,2013年10月开始,刘某每月工资只发放了2000元。刘某不服,找到公司领导,称自己其实已经怀孕3个月,公司不能克扣其工资。公司领导表示公司降低刘某工资的原因是其分派的工作没有按时完成,且扣除的只是其绩效工资,并非基本工资。刘某不能接受,提出了劳动仲裁,并在仲裁过程中因与公司发生过争执而提出辞职。经过仲裁,刘某的主张被驳回,故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2013年10月份以来克扣的工资3000元并赔偿怀孕三期工资4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刘某在工作期间上网而导致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公司由此降低其工资并不违规,随后虽然刘某提出自己怀孕,但是该情节并非公司降低刘某工资的原因。且公司扣除的是其绩效工资而非基本工资,故公司做法并不违规。至于刘某主张的怀孕三期工资请求,由于其已经主动离职,故法院对其主张也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女性劳动者进行了倾斜性的保护立法,我国新修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法》也对女职工在“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进行了专章规定。本案中,公司降低刘某的工资待遇是因其未能完成指定任务,而并非知晓其怀孕后为之。由于在劳动仲裁期间刘某主动提出离职,故其“三期”工资的请求也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