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虚假护理证明 法院判决不支持
作者:妍菊 郭伟 发布时间:2014-07-15 浏览次数:298
昨日,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家人为达到多获得赔偿目的,伪造护理费证明,被法院调查查明,判决不予支持。
2013年7月份,原告李某驾驶人力三轮车,被张某一辆拖拉机撞伤,李某受伤住院治疗,两车受损,经徐州市公安分局贾汪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次要责任。李某多处骨折,被鉴定为八级、九级、十级伤残。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今年3月份,李某起诉了张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护理费19800元,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90000余元。
审理中,原告李某提供了李某儿子专职护理证明,称自己儿子专职护理半年,儿子在徐州市贾汪区某工厂工作,月均三千余元,现因护理工资停发半年多,造成损失近两万元,并提供了工厂盖章的证明、工资单等证据。被告质疑护理费过高,请求法院调查核实。民事法官庭后到该工厂调查,却发现该工厂没有李某儿子这名工人,工厂工资证明、情况证明及印章均为伪造。
考虑到原告李某伤情严重,家庭经济困难,法院酌情宽大处理,未对原告伪造证据行为进行民事处罚。法院即使组织调解,通过调解,保险公司将10000元医疗费提前支付李某,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其他费用,李某和张某也达成调解协议。昨日,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除医疗费外其余损失64900元,护理费因原告提供虚假证明,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