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因鸡棚通行受阻发生口角,双方互殴导致一方轻微伤。日前,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相邻关系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本着维护邻里关系的原则,依法作出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沈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8600元的50%,即9300元;由原告沈某赔偿被告刘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200元的50%,即3100元;两款项相抵,再由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200元的判决。

 

被告刘某与原告沈某是前后邻居,由于村里房屋的规划比较乱,被告出门向前的路是自然形成的土路,前面连个被告房屋,平时关系不错,被告通行无碍。去年被告刘某买了一辆轿车,由于原告在房屋边靠土路搭了一间鸡棚,被告的轿车无法通过,只能绕路进出。原被告双方因为鸡棚的事情经常吵架,村委调解也无效。今年 316,被告对原告沈某的鸡棚强行拆除,并打死了一只老母鸡,原告见状与被告争吵并打了起来,被告刘某用木棍打了沈某几下,沈某则用捡起红砖将刘某打伤。报警后双方各自入院治疗,原告沈某住院后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花费医疗费等损失18600元,被告刘某损失6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邻里琐事发生打斗,属健康权纠纷。被告强行拆除行为引发打斗,具有过错,原告采取不理智的行为与被告发生冲突,致使被告受伤也具有过错。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均应对对方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在发生纠纷时不能冷静处理,互相扭打致双方互相受伤,双方的过错相当,均应对损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各承担本纠纷损失的5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本是不错的邻居,却因为小事发生争执打斗,伤了感情输了人品;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因相互帮忙,团结互助。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未涉及刑事犯罪的人身损害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划分责任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