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月,被害人李某患乳腺癌,后经手术治疗,病情得以控制。20141月,被害人李某为根治疾病四处求医,得知“老中医”黄某有秘方可治愈癌症,主动前往黄某处求医。黄某坦言自己并无行医资质,但有秘方可治百病,李某表示并不相信医生,向黄某求购秘方。黄某随即将“秘方”以3000元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照药方购买药品服用,后因药物中毒抢救。案发后,黄某辩称自己早已坦言并无行医资质,李某自愿求医,其并未犯罪。

 

本案中对于黄某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私自开具药方,致他人身体严重受损,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李某明知黄某无行医资格,索求药方,其行为系被害人承诺,可以阻却黄某非法行医罪的构成,黄某应认定为无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一、被告人黄某是否符合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的构成需要三个主要要件,首先行为人需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单位及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其次,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的活动;再次,需情节严重,一般应对他人身体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给他人开具处方,导致他人身体严重受损,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害人李某明知黄某无资格而求医能否阻却犯罪构成?

 

犯罪阻却事由通常是指某种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行为形式,但其行为实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罪过内容,因而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此根据刑法的明确规定,阻却其犯罪成立的情形。我国刑法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中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在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被害人承诺问题。

 

本案中,被告者李某明知黄某无资质而求医是否构成对非法行医罪的阻却事由?部分学者认为,对于那些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制狠亵、侮辱妇女罪等,如果被害人承诺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有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存在。笔者基本同意该观点,被害人承诺只能对其有自我决定权的法益作出,即被害人只能对其有处分权的事项作出承诺。如果承诺人对其不具有处分权的事项进行承诺,则是无效的承诺。按照刑法理论,刑法法益分为个人法益和超个人的法益。超个人的法益还可细分为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都是刑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个人没有处分权。

 

非法行医罪中,行为侵害的法益包括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德个人法益,更包括社会医疗秩序的公共法益。因此,受害人即使对个人健康权作出承诺,但也无权就社会公共法益承诺,不能构成被害人承诺而阻却犯罪的构成。

 

综上,本案中即使受害人李某明知黄某无资质而求医,被告人黄某仍应构成非法行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