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是被告人陈某却在被债主数次索债后心生恨意,买凶杀人,利用手机聊天工具作为与凶手实时联系的联络方式,意图实施犯罪计划,最终被警方及时发现抓获,79,常熟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20142月,陈某因欠沈某上百万元欠款,遭到沈某多次来家中索债,年轻气盛的陈某深感气愤但又无力还债,一心想把这“麻烦事”尽快解决掉,于是想起了前阵子认识的无业青年——19岁的郭某,寄希望于用钱收买郭某来替他实施犯罪计划。无所事事的郭某一听天上可以掉下一大笔钱来,心想着可以借此机会骗吃骗喝,于是满口答应,在郭某的配合下,陈某开始着手准备。

 

案发前一周,陈某将郭某约至该市区某宾馆内,谋划具体方案,他先吩咐郭某至超市购买凶器,自己则反复来到计划的犯罪场所进行实地查看,并设计逃离路线。

 

2014221晚,陈某指使郭某携带凶器守候在常熟市某银行对面沈某轿车附近,准备伺机杀害沈某,期间两人通过手机不断交流现场情况。所幸当晚沈某因故没有按照平常惯例走出大楼,最终郭某在现场守候时,被巡逻民警发现神色慌张,举止异样,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经预谋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因此,我们处理时必须严惩。可能有人会说:“都还没有着手实行,为什么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其实这是源于大家对该类犯罪的认识不清。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