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检察官询问被告人曹某某为何毫无顾及地破门入室行窃,而该被告人则回答:“敲门无人应答,肯定室内没人,以我的经验这点底气还是有的”。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光天化日之下大闯入室的盗窃犯罪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曹某某曾因盗窃被法院四次判刑入狱,最后一次服刑的刑期于2013121刑满释放。而刑满释放后,曹某某并没有悔过自新,反而重蹈覆辙。2014417日上午9许,被告人曹某某流窜至盐城市亭湖区东河新村199号的一独门独院的陆某某家,经敲门探试后,其判断家中没人,便采取撞门大闯入室的手段进入陆某某家室内,入室后,曹某某发现陆家的床头柜锁上,并断定这其中有贵重物品,随即用其房间里的螺丝刀撬开床头柜上的锁,窃得床头柜内现金人民币14000元,后正打算离开时,被从外面回来的陆某某发现并当场将其抓获逮了个正着。

 

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上文中的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