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意外骨折后,妇女罗某在八个月内进行了六次手术,从简单的骨折到截指,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医院的责任又有多少呢?海门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35月下旬,由于疏忽,罗某的右手无名指被门狠狠夹中,手指当即出现了剧烈疼痛。丈夫随即把罗某送到了海门某医院进行治疗。经过诊断,医院的病历上写明:“右手环指挫裂伤、伸肌腱止点断裂、远节指骨基底部骨折。”一个小时后,医院给罗某的无名指进行了清创,并作了伸肌腱止点重建术。也就是说,医生给罗某受伤的手指肌腱复位后,用三枚钢钉(克氏针)进行了固定,并做了消炎处理,并告知罗某两个月后再去复诊。

 

7月下旬,罗某依医嘱到医院把钢钉拔去,一周之后,她发现指尖钉孔处出现了流脓,在局部换药和口服消炎药物后,仍没有好转。二十天后她再去医院做了拔去指甲的处理,期间她的手指仍时时感觉疼痛,并有化脓迹象。在家忍耐了半个月后,罗某再次来到该医院进行检查,医生检查后,诊断罗某的受伤手指已经变成骨髓炎,给罗某手指做了第四次手术,把手指切开,刮除了炎性组织,并用碘酒烧灼处理。

 

这四次的反复就诊与疼痛让罗某的内心有了阴影,她天天期盼手指能早些痊愈。事与愿违,第四次手术后,罗某的右手无名指仍没有好转。万般无奈之下,201312月,内心备受煎熬的罗某在该医院做了第五次手术,再次将化脓处切除。一个月后,现实让罗某濒临在崩溃边缘——手指仍没有好转。20141月中旬,持续流脓发炎的伤口让罗某不得不在该医院将受伤的无名指做了截指手术。

 

原本简单的一次骨折,为何会导致截指的悲剧?是个人体质的问题,还是医院治疗的过错?罗某坚持认为,是医院当时打钢钉时间过长,导致之后伤口难以痊愈。20143月,罗某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对自己进行赔偿。

 

该医院表示,20135月首次手术前,就已经向罗某出示了《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上面写道:“该治疗方案后及治疗时,仍有可能发生如下的医疗风险:。。。。。。3,肌腱再次断裂、功能障碍,坏死,二期截指可能。”罗某也在同意书上签了字。医院认为,医疗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合理控制医疗风险,但现有的医疗水平所限,仍有可能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其他情况,因此他们并不承担责任。

 

孰是孰非,鉴定说了算。20145月,南通市医学会为此案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说明:“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克氏针固定2月时间偏长,发现指骨感染不及时,处置不到位,对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与患方交代、沟通不够,存在过错,与患者骨髓炎的发生及最终截指有因果关系。”20146月底,海门法院最终调解了此案,被告海门市某医院赔偿原告罗某各项损失人民币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