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服务不到位,业主拒缴物业费遭起诉
作者:施於辰 发布时间:2014-07-14 浏览次数:347
因物业服务不到位,通州某小区的业主成某以此为由拒缴了4年的物业费用,其间成某与小区物业多次协商未果,最终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成某支付相关物业费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近日作出判决,业主成某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以及滞纳金,
成某自2009年开始入住该小区后,四年间小区内楼道卫生脏乱、常年积灰,杂物长期堆放无人清理,电梯未能定期检验,门禁系统长期损坏,小区内多个业主家中的财产被盗,且家中污水管道多次堵塞,导致污水溢出,主卧、卫生间滴水,车库内潮湿发霉,对此成某当庭提供了小区照片予以佐证。成某认为其并不是故意不缴纳物业费用,但是入住小区后所享受到的物业服务与合同中物业公司承诺的服务标准相去甚远,无奈拒缴物业费。
庭审中承办法官到案涉小区内进行现场勘查,经核实确认,成某当庭提供的照片确为该小区,法院的勘查结果印证了成某部分的抗辩事实,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瑕疵。
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以及公共设施设备运行、保养、检验、维修等服务,部分未达到其向小区业主承诺的服务标准,构成违约,成某未在约定期限内给付合理的物业服务费,也构成违约,当事人双方均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公司应当减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而成某对合理范围内的物业服务费也应交滞纳金。对于成某提出以家中污水管道堵塞、房屋漏水等房屋质量问题减低物业费用收费标准的抗辩,根据物业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对此不承担管理义务,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酌情扣减10%的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判决成某支付物业服务费、垃圾清运费及水电公摊费,并支付相关滞纳金。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的合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合同,对小区内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营造良好的小区环境的义务,业主应当履行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在实践中,业主通常以物业服务质量差、不符合要求为由拒交物业费的形式来行使抗辩权,但是这一做法会产生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妨碍物业公司正常运行等不利后果,并且构成了对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无法有效实现抗辩目的。本案中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与成某拒缴4年的物业费用均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双方都应当在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