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思考
作者:沈春霞 发布时间:2014-07-11 浏览次数:1261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为推动司法公正,加强司法监督,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对陪审员培训力度不够、陪审员参与法院工作广度不够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为更好的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笔者认为应从多方面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需要改进的方面:
(一)陪审员培训力度不够。随着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完成,目前,各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不断增加。以金湖法院为例,陪审员人数为88人,而法官数为52人,已达到法官数的1.69倍。大多数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比较好,具有一定的思想水平、文化水平和工作经验,具有了解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和能力,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能主动发表意见,从人民陪审员的角度为群众说法释法,积极参与调解,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但少数人民陪审员缺乏相应的知识和能力,没有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方法,在庭审、合议过程中没有意见或即使有裁判意见也不敢大胆发言,怕说错话,怕闹笑话,特别是在合议案件时经常依赖于法官,不敢发表、坚持自己的意见,陪而不审,只能起到凑人数的形式作用,不能发挥陪审员应有的参与审判作用。
(二)陪审员参审“随机抽取”力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制订了陪审员“随机抽取”工作规定,但个别审判庭没有认真按规定的工作程序随机抽取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有的相对“固定”地使用一些人民陪审员;有的根据案件需要,临时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造成陪审员陪审案件不均的情况,影响其它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陪审员参与法院工作广度不够。以金湖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为例,2012全年为326件,2013全年为362件,而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88人,如果陪审员全部参与案件审理,平均每人每年参审案件约为4.2件。而从我院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员除参与案件陪审外,偶尔根据需要参与案件的调解、执行工作,没有参与信访工作,因此在人民陪审员管理和使用上还存在很大的空间,除安排陪审员参与庭审外,可拓宽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工作的广度。鼓励和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的诉前调解、案件调解、执行、信访等工作,对缓解法官办案压力过大,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意义重大。
(四)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人民陪审员来自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单位,他们不是法院工作人员,法院对他们缺少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少数陪审员在培训时不能按时参加培训,不能严格遵守培训纪律;不认真参加庭审和合议,或中途无故退庭,或多次推辞不到庭;有的陪审员着装随意,不注意庭审纪律和形象,影响了庭审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
二、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陪审员培训力度。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可包括:组织陪审员们观摩案件的庭审、民事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及陪审注意事项、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学习新法律法规等等;培训可采取集中业务培训、庭审观摩、专题研讨、陪审员分组由组长召集学习、鼓励陪审员自学等形式,通过采取脱产集中培训、小组学习、自学相结合的培训方式,促使陪审员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全面提高陪审员业务水平;在法院为陪审员学习设置固定场所,为陪审员购置新法律法规、《审判研究》等法律业务书籍,定期组织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交流互动探讨,加强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联系沟通,促进陪审员与法官的相互理解、相互学习,促进人民陪审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二)严格执行陪审员参审“随机抽取”制度。法院各业务庭室应认真学习人民陪审员参审“随机抽取”工作制度,理解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工作对于司法民主的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随机抽取”工作程序,严格规范做好陪审员参审“随机抽取”工作,确保每一个陪审员都能参与案件审理;组织人民陪审员学习陪审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切实解决工作繁忙与参加陪审的矛盾,取得陪审员工作单位的配合与支持,及时发放陪审费,促使人民陪审员积极主动参与案件陪审。
(三)拓宽陪审员参与法院工作广度。近几年来执行、信访工作成为各级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对于一些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的信访案件,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处理过程,在处理过程中,陪审员可充分发挥来自群众的优势,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对于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可由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案件合议,在执行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和方法等方面,由人民陪审员与执行员进行合议,并到现场参与执行,监督执行工作。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执行、信访工作,可促使人民陪审员发挥自身优势和职能作用,同时对于缓解法官工作压力,揭开执行、信访工作神秘的面纱,为推进司法民主、建设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完善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机制。为加强对陪审员的管理,应按照合理、严肃、科学的考核要求,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档案和个人业绩档案,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加强陪审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范,建立考核与表彰标准,对陪审员在履职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陪审业绩和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人民陪审员个人业绩档案,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奖惩等的主要依据。对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它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法纪情节较轻的人民陪审员,给予通报批评。以完善的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机制管理和规范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工作,切实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