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3000元。”随着法槌的敲击,齐某成为扬中市首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女性被告人。近日,扬中法院依法对齐某作出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齐某于2014219日晚上9点多钟,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23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追尾事故,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齐某身上酒味浓烈。经检测,被告人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 mg/100ml,超过了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扬中市公安局当日立案侦查。经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日前开庭审理并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齐某当庭自愿认罪,表示服判,并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据悉,自201151“醉驾入刑”至今三年多以来,该院已对220多名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但女性醉驾尚属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