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面对着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梁小明泪流满面,十分悲伤。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基于他自己驾车操作不当的原因,致其父当场身亡,姐姐又被摔成重伤,上演了本不该上演的人间惨剧,因此,面对飞来横祸,身为儿子的他特别地难过,后悔莫及。

 

日前,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梁小明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201422514时许,梁小明因事驾驶自家轿车外出,后载父亲梁林和姐姐梁小青。约15时左右,梁小明所驾车辆在由北向南行驶至沈海高速1081KM+380M路段时,因雨大路滑,遇有情况操作不当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致乘坐在身后的老父亲梁林当场死亡,乘坐人姐姐梁小青被抛出车外受重伤,所驾车辆和高速公路护栏部分损坏。经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梁小明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梁小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梁小明向路政部门赔偿了公路护栏损失人民币5700元;被害人梁小青及被害人梁林的其他近亲属对被告人梁小明基于亲情关系表示谅解,请求对梁小明从轻处罚。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小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小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梁小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小明归案后向路政部门赔偿了公路护栏损失,被害人梁小青及被害人梁林的其他近亲属亦对被告人梁小明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小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上文中的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