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签合同被员工“炒鱿鱼” 被判赔偿近万元
作者:汤秋婷 发布时间:2014-07-11 浏览次数:341
在昆山打工的张丽(化名)上班半年多,但是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无奈小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万元赔偿。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
2012年6月初,张丽从安徽老家到昆山打工,受雇到昆山某模具公司作操作工。但是到了年底,公司仍迟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张丽考虑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万元赔偿,经仲裁该请求获支持。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不支付张丽工伤赔偿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法院受理后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都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昆山某模具司支付张丽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万元赔偿。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还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