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的字体与签名都有自己唯一的风格,这也是法院办案中参考的重要办案线索,然而,近期在面对一张借条上的签名时,被告吴涵女士抗辩不是自己所签。面对真假难辨的证据,昆山法院法官巧取证据,终于查明案件事实。

 

原来,吴涵女士的老公贾某之前经营工厂因资金需要曾向周围多位朋友借款,并向他人承诺高额利息,然而,经过数年都没有偿还,因借款金额较高,贾某涉嫌诈骗罪被公诉后判决有期徒刑数年,遂入狱服刑。作为债权人之一的丁某手上同样握有借条一张,与他人不同的是,当初在交付贾某钱款时,丁某为保稳妥让其妻子吴涵在该借条上以保证人的名义签上名字。事后,待借期已至,贾某却已入狱,丁某将吴涵告上法庭索还借款。

 

庭审中,丁某将借条、汇款凭证分别提交法庭,然而,吴涵作为被告却抗辩称借条上的签名不是自己亲自书写的并要求进行笔记鉴定。原告丁某认为借条是被告所写已经毫无疑问,即使鉴定也未尝不可。然而,鉴定结果却让他大跌眼镜,两份笔迹不能确定是同一人书写。丁某不服,但拿到吴涵的笔迹鉴定取样的字迹与借条上的签名字体进行比对后,他发现确实字体风格完全不同。一方面丁某向法官信誓旦旦保证借条的真实性并有证人作证,另一方面则是鉴定结果的相反结论,案件一度陷入谜团。

 

然而,就在法官困惑之时,突然想到吴涵在进行笔迹鉴定时的笔迹可能刻意进行了变化,所以参考价值及可信度较低,只有调取了吴涵真实的签名才能真正揭开谜底。于是,法官依法调取了吴涵与贾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进行的签名,经与借条上的签名进行比对鉴定,最终结论为同一人所写。再次开庭面对鉴定结论,吴涵沉默片刻后即不得不承认了为贾某借款而进行担保的事实,并承认自己会两种签名字体。最终法院依法认定由吴涵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

 

法官提醒: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丁某作为债权人借给债务人贾某钱款,并由贾某出具借条一张,详细地书写了借款金额、利息条款、还款日期,并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这完全可以证明两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有效。贾某的妻子吴涵在该借条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名确认,其为该债务关系承担保证责任,在贾某不能如期还款时需要依约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