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3年年底遭遇车祸身亡,撇下妻子和三个子女。李某生前从事建筑活动中向杜某购买水泥用于工程建设,得到李某的死讯后,杜某赶紧算算账目,然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的妻子刘某及三个子女在继承李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欠款19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及三子女辩称,对于李某的3250元欠条予以认可,对于杜某主张的另一笔欠款16250元。没有听李某讲过这笔钱款,李某突发车祸死亡,也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即使有遗产各自己和孩子也放弃继承,在本案中各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杜某陈述说,没有听说欠款不等于不存在,被告陈述如果有遗产各被告放弃继承,要求被告当庭陈述李某有哪些遗产。

 

经过法庭调查,李某因水泥款项于201197向原告杜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中载明“今欠到水泥款叁仟贰佰伍拾元正”,该欠款至今未还。至于另一笔16250元的欠款,杜某持有的欠条上没有李某的签字。

 

李某生前曾购置房屋一套,且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一手房贷款,借款金额39万元,该房产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作为本案欠款合同的相对人李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死亡后,作为李某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内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欠款16250元,因该收据中尚无李某签字确认,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97的欠款3250元,四被告对李某的出具的欠条无异议,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刘某及三子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各自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杜某3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