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后留下的瑕疵欠条
作者:朱秀芹 发布时间:2014-07-11 浏览次数:342
李某于2013年年底遭遇车祸身亡,撇下妻子和三个子女。李某生前从事建筑活动中向杜某购买水泥用于工程建设,得到李某的死讯后,杜某赶紧算算账目,然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的妻子刘某及三个子女在继承李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欠款19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及三子女辩称,对于李某的3250元欠条予以认可,对于杜某主张的另一笔欠款16250元。没有听李某讲过这笔钱款,李某突发车祸死亡,也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即使有遗产各自己和孩子也放弃继承,在本案中各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杜某陈述说,没有听说欠款不等于不存在,被告陈述如果有遗产各被告放弃继承,要求被告当庭陈述李某有哪些遗产。
经过法庭调查,李某因水泥款项于
李某生前曾购置房屋一套,且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一手房贷款,借款金额39万元,该房产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作为本案欠款合同的相对人李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死亡后,作为李某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内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欠款16250元,因该收据中尚无李某签字确认,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