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由于土地流转、土地使用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也逐年增多。近日,泰兴法院宣堡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土地流转而引发的排除妨碍、赔偿纠纷案。

 

原告句容市天鹏园艺有限公司代理人在诉讼请求中说,被告姜某侵占了原告的0.49亩土地,并种植了农作物,请求法院依法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29200元。天鹏园艺所诉请要求排除妨碍的是一块花生田。2010年,姜某与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经营协议,约定姜某自愿将承包地3.29亩土地租赁给村民委员会使用。村民委员会又与镇政府签订协议,后镇政府与天鹏公司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协议书。20113月份,在发放租赁费时,姜某发现,村里是按照3.29亩来结算的,而他认为,自家承包地的实际面积是3.96亩。

 

被告代理人常荣成介绍,村委会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包时经讨论,并根据土质和排水等原因,村委会将被告实际承包面积3.96亩按照打折后的3.29亩计算租金。

 

明知自己签合同的时候是3.29亩,但在向村里拿土地租金时,姜某却坚决要以3.96亩拿租金,并多次找到村委会要求解决。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他一气之下,将天鹏园艺种植在自己家承包地里的面积约0.49亩土地上的樱花树苗全部挖光,并种植了农作物。

 

期间,姜某与天鹏园艺多次发生冲突,村、镇及派出所也多次进行了协调,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20111214,姜某在挖拔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致姜某受伤,姜某为此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其承担自身损失的80%。姜某不服原判,上诉后,泰州中院维持了原判。然而,事情的转机出现在2012年,张河村在发放土地租金时,以姜德义实际面积3.96亩进行了发放,并补差了此前的820多元土地租金。

 

天鹏公司认为,自己是与宣堡镇政府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而且他们都是提前一年给予租赁金。从20113月份至今,被告姜德义在原告租赁的土地上进行农作物种植,处于一种持续状态,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被告如果认为合同无效,可以依法申请撤销或者申请无效,而不是以非正常的手段损害原告利益。所以,姜某在自己租赁的田地上种植农作物并拔除树木,属于无理取闹,应当赔偿相关损失。

 

因为被告姜某不同意调解,法院将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点评: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类似的案件层出不穷,因此双方首要的是必须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可能多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关键要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在租金的确定上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既要顾及当前利益,也要有长远眼光。在农村土地流转中,需要把工作再做得细致点、订立的协议再规范些、处理矛盾纠纷时能够再耐心点。双方也要加强沟通、相互尊重、互相体谅,类似的纠纷就会少一些,让农民和租赁承包者都能从土地集约化经营中获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