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伤残,能否以相同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
作者:李燕杰 发布时间:2014-07-10 浏览次数:1976
另查明,原告李某某系某银行职员,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原告陈某某在家务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蔡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蔡某某按责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同一事故致二人伤残,其中一人系城镇标准,另一人可否比照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对此原被告意见不一。原告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之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同理,当同一事故造成多人伤残时,残疾赔偿金也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被告辩称,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的是死亡而非伤残,原告陈某某系务农,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均作适当让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案调解结案。
那么,对于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伤残,能否参照侵权责任法第17条之规定以相同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关于此问题,理论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受伤致残是由于同一事故造成,不能因为受害人居住在城镇还是乡村而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而且区分城镇、农村不同标准不尽合理,从权利平等、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残疾赔偿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的是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属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对被害人伤残法律并未提及,应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人损解释等一般性规定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即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的有城镇居民的,其他死亡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数额就高不就低。而对于受害人年龄、收入、居住在城镇还是农村等个体差异因素均不考虑。该条的立法背景主要是考虑到此前社会反响强烈的“同命不同价”问题,“同一事故”是众多被害者死亡的共同原因,侵权人主观过错、侵害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均相同,即构成侵权的基本要素相同,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同命同价”系大势所趋。而且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最高院就已针对个案作出类似批复,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该条的适用范围仅仅是针对死亡赔偿金一个项目,并不适用于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赔偿项目。侵权责任法第17条属法律特别规定,不应作扩大性解释。综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同一事故致多人伤残时,只能按照各自的情况确定以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但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因农村、城镇赔偿标准的不同,导致同一伤残等级却赔偿数额相差悬殊,即导致了“同伤不同价”情形的出现,极易引起社会公众的质疑。笔者认为,生命、健康权同等同价,对一国公民不应区别对待。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同命同价”是法律的一大进步,而对于“同伤同价”的精神更应及早贯彻,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