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代价
作者:李宁倩 发布时间:2014-07-10 浏览次数:336
2012年12月,孙某在步行途中被宋某无故踢了一脚,愤怒之下他挥拳反击,然而这一拳却给他换来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罚。无锡市南长法院法官在案件梳理过程中,发现多起因微小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这些被告人均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为抢车位致人轻伤
2013年6月末,陈良至亲戚家吃晚饭,下楼时发现自己的车被两辆三轮车挡住了去路,便试图将三轮车挪开。正在此时,一位老妇跑过来将其喝止,并指责其称不该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挪动三轮车,也不该将车乱停在别人的地方。陈良不服,便与老妇产生了口角。期间,老妇的丈夫亦上前加入骂战。
为了防止事态继续恶化,老人的儿媳张丽娟走近想要拉开双方,期间产生些许肢体冲撞。就在此时,陈良顺手一拳甩在了张丽娟嘴部,导致张丽娟两颗牙齿脱落,右耳神经性耳聋,后经鉴定构成轻伤。
南长法院审理该案后,做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陈良因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要求其赔偿张丽娟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7万元。
酒瓶砸出九个月刑期
2012年3月,宋雅应邀至朋友的音乐茶室内唱歌娱乐,然而之后的一个小插曲让她非常不愉快。原来,隔壁一桌的人在玩闹时不慎将啤酒溅到了宋雅朋友的身上,当即双方便产生了口角。对方桌上的冯英见自己朋友落了下风,便主动上前参与争执。期间,冯英拿起酒瓶砸了宋雅头部一下,宋雅不甘心吃亏,便也操起桌上的啤酒瓶向对方砸去,该举直接导致冯英右额部、鼻部、口部等多处受伤。后经鉴定,冯英的伤势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电动车碰擦闹出流血事件
2012年12月的某天,潘明骑行时发现前面有一辆电动车挡路,便减速想要绕行。就在此时,两车的尾部发生了碰擦。陈冬见自己车辆受损,便大声斥责潘明。为了息事宁人,潘明连忙向对方道歉。
潘明称,陈冬非但没接受他的道歉,还下车拾起了一个链条锁向他的额头打来。随后,潘明便随手拿起车上的U型套锁回击。没几下,路人便惊呼“有人出血了”,潘明定睛一看,发现对方额头已被打破。经鉴定,陈冬额头右侧凹陷性骨折,已构成轻伤。
最终,潘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遇事要冷静应对,尽量谦虚礼让,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酿成不必要的后果。(文中署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