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利用汽车遥控干扰器干扰汽车锁车门的手段实施的盗窃案件,一审判处了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也是首例发生在滨海县利用汽车遥控干扰器干扰汽车锁车门的方式进行的盗窃案。

 

滨海县大套乡某村的村民吴某某,现年48岁,生性好逸恶劳,总想通过不法手段一夜暴富,因而屡屡触犯法律,许多的光阴都在监狱中度过。2004117因犯贷款诈骗罪,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61122因犯盗窃罪被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17刑满释放。

 

出狱后的吴某某仍然不思悔改,常待在家里在网上玩游戏、聊天、闲逛,也不出去找工作,整天无所事事。一天,他从网上看到一条销售汽车遥控干扰器的小广告,一个“发家致富”的念头产生了。很快,他从网上购买了一个汽车遥控干扰器。他要这样一个高科技的装置,用来进行盗窃。

 

为了检验汽车遥控干扰器的是否好用,吴某某还购买了手电筒、手套等作案用的工具,他要实施自己“发家致富”的计划。2014311日晚上七时左右,正是人们到饭店吃饭的高峰时段,他来到在滨海县东坎镇新时代乐园广场前,看到被害人董某某正在停放轿车,他迅速地走到轿车旁边,悄悄地将汽车遥控干扰器的装置打开,只见被害人下车后,用遥控器锁了一下车门,头也不回的走了。吴某某见被害人董某某走远后,就直接走到轿车边,打开轿车的车门,从车里面盗窃了被害人董某某轿车内的现金6600元,两只皮夹、一部诺菲手机、一条硬盒中华香烟、一只手提包。经鉴定,被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151元。吴某某盗窃的财物总金额为人民币7751元。正当吴某某盗窃完了准备逃跑时,因被害人董某某忘记拿轿车内的手机而返回车旁,发现了吴某某盗窃他轿车车内财物的事实,当场将吴某某抓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汽车遥控干扰器干扰他人汽车锁车门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被告人在接到判决书,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认识到只有通过自己合法的劳动,才能创造财富,当庭表示不上诉,服从法院的判决。此案正应了老百姓的那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承办法官提醒:高科技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时候,也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我们一方面要提高对自己财物保管的警惕性,尽量不要讲贵重物品放置在车内,免得被不法分子盯上;另一方面,我们锁轿车车门的时候,在用遥控器锁完车门后,最好用手拉一拉,看看是否锁紧了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