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520时许,正值初冬时节,夜色来得格外地早。和朋友在大排档吃完晚饭,社会青年小徐哆哆嗦嗦地慢跑回家。虽然雾色笼罩,但小徐过马路时还是分外小心,当在路边左右观望时,透过昏暗的路灯光,他隐隐约约地看到前面人行道上,好像有个不规则的黑色障碍物。他蹑手蹑脚地走过去,凑到跟前一看,哇的一声尖叫:“死人啦……”平时还颇为胆大的小徐,看到眼前血肉模糊的尸体,早已吓得魂飞魄散。他飞奔到路对边,并很快拨通110

 

视频牵出4辆肇事车辆

 

2017分,东台市公安局交巡大队赶到现场,发现受害人已经死亡。从现场来看,离死者位置不远处散落着了一把小锹一个竹篮子,初步确定死者就是周围的农民,而肇事者是谁呢?

 

警方很快调取了周围的监控录像,由此竟牵出4辆肇事车。当录像时间显示为194615秒时,一辆由南向北飞速而来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径直与在人行道上过马路的被害人相撞,并将其撞到前方左侧的路上。很快,这辆车紧急刹车了,但在惯性作用下还是开出了一段距离。当靠边停下后,从驾驶室下来一人,持手电筒到死者周围看了看,然后他又环顾了左右一番,并很快上车。

 

大约一分钟过后,又一辆牵引车呼啸而过,恰巧碾压到了死者的尸体。这时,第一辆肇事车也很快离开了现场,并迅速消失在雾色当中。其后的十几分钟内,又有两辆机动车从死者身上碾压而过。

 

一个闪念犯下大错

 

事发当时的雾气还不算太大,凭借着视频资料,在分辨出车牌号后,警方顺藤摸瓜,一一找到了肇事车辆。

 

在其后的两天内,潘某、魏某、张某、陈某等肇事司机们的身份也纷纷被确认。在民警电话通知后,第一个撞击死者的司机潘某也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被采取强制措施。与此同时,警方通过走访,迅速确认了死者郭某的身份。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当日的浓密的雾气终究没有挡住事实真相的揭晓。从潘某交代的作案过程来看,是一个闪念让他犯下了弥天大错。

 

原来,当天下午,郭某在路对面的地里挖萝卜耽误了时间。等回家吃晚饭时,外面已经下雾。当他在人行道上由东向西穿越国道时,被潘某驾驶自己所有的拖挂车撞倒在地。

 

据潘某交代,他当时下车后,的确想报警,并将郭某送到医院急救。但他又想,如果报警,车就肯定要被扣押,耽误了运货不说,还可能判刑,看着雾气越来越浓,他估计自己逃跑,警察也很难找到他。正踌躇间,一辆牵引车从郭某身上碾压过去。想到郭某必死无疑,他也就开车逃逸了。

 

潘某负主要责任被判刑

 

此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潘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魏某、张某、陈某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在民事方面,案发后,潘某等人积极赔偿,由于四辆车均具有交强险,受害人家属很快拿到了赔偿。

 

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要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潘某已经触犯刑法。问题是,当时死者是潘某撞死的,还是被潘某撞后受伤遭其他车辆碾压致死的,现在无法查清,被告人潘某是否应对郭某死亡负责?具体而言,一是被告人潘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郭某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二是被告人潘某应对被害人郭某死亡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潘某将郭某撞倒在地,且没有积极实施救助,在车流量较大以及时间为夜晚的情况下,其行为已将被害人置于紧迫的、极大的危险中。如果没有潘某的行为,被害人不会被后来的车辆碾压,也更不可能在本起事故中死亡,潘某的行为与郭某的死亡结果具有紧密关联性和原因力。本案发生在车流量较大的国道上,后来车辆经过案发地点、碾压到倒在地上的被害人,这种介入因素是正常的、一般会发生的,并非异常和偶然介入行为,也是一般人所能预见的,所以介入行为不能阻断因果关系,潘某的行为与郭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引发本起事故的共有三个原因,被告人潘某违反交通法规将被害人撞倒在地,潘某怠于救助,以及其他车辆的碾压,其中碾压行为的发生很大原因在于潘某的先行行为,潘某行为的过错程度明显高于其他人,因此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潘某应负主要责任。

 

最终结合潘某具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已解决,潘某自愿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法院依法从宽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