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好端端的站在路边休息,可却莫名其妙地被钢丝绳上的紧线器打伤致残,作为受害人的方某为此一直烦恼不已,自己的损失到底该找谁赔呢?

 

意外发生  紧线器致人受伤

 

2012年的一天,王某象往常一样驾驶着二轮摩托车,看到前面的公路正铺设沥青,而公路上也是人来人往,王某也没有过多在意,仍一直往前开着,可不久意外发生了,王某的摩托车与路面上施工的钢丝绳不小心刮了一下导致钢丝绳上的紧线器突然落下,将在下方站立的方某打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方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公路的施工单位某交通工程公司负次要责任,方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治疗,方某虽然康复出院了,但却落下了九级伤残,在多次与王某及交通工程公司协商未果后,方某一纸诉状,将交通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十余万元的损失。

 

法庭调查  双方各执己见

 

庭审上双方对事故认定的责任均无异议,但对起诉的案由争议较大,方某认为交通工程公司在施工时未采取全封闭施工,且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王某驾驶车辆进入施工路段,并刮擦钢丝绳,造成钢丝绳上的紧线器致伤自己,交通工程公司应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而交通工程公司则认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且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我公司负次要责任,同意按30%承担原告的损失。

 

查清事实  理清法律关系

 

经审理查明,事发时该交通工程公司正在此事故路段施工,路基基本完成,正在铺设沥青,因附近有居民通行故未采取全封闭施工。

 

关于交通工程公司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纠纷的理由,虽然王某驾驶车辆进入施工路段刮擦路面施工用的钢丝绳,造成紧线器将原告打倒受伤,但究其原因将方某致伤的是该交通工程公司施工用的器具,摩托车并未直接接触到方某,方某的受伤与交通公司的施工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可适用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王某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侵权,与地面侵工损害侵权构成了权利竞合,可由原告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方某主张适用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法律关系,本院予以支持,故对交通工程公司认为其只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中的次要责任赔偿,本院不予采信。交通工程公司在本起事故中未能依法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王某驾车进入施工路段且与钢丝绳相刮致方某受伤,该公司作为施工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交通工程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八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