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为平时喜欢吃狗肉,但又不想花钱买,便采取偷盗的方式满足欲望。近日,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吴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吴某不是初犯,曾经在2005年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满释放后,吴某走入正轨开始了正常的生活,并长期在工地从事木工,经济来源到也不算拮据。吴某平时没什么特殊喜好,唯独喜欢吃狗肉。按照常理讲,你喜欢吃什么,自己花钱消费就行,但吴某不是这样想,他要求最低成本满足自己吃欲。2013年上半年,吴某从购物网站上购买了弩和麻醉剂(毒针)用于猎杀狗。20139月份的一天,吴某携带装备,骑摩托车到宿豫区多个乡镇观察目标伺机下手,第一次就用弩射杀成功捕获一条狗带回。在随后的几天内,吴某采用同样的方法成功射杀三条狗。在最后一次猎杀行动中,吴某正准备带走猎物时,被赶来的群众当场抓获,至被抓获时,吴某成功射杀5条狗,价值约1400元。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曾经因盗窃被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