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有风险 担保须谨慎
作者:陈志佳 发布时间:2014-07-09 浏览次数:347
近日,金湖法院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被告孙某碍于情面为朋友陈某借款提供担保,谁知陈某并未按时还款,现依法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原告王某3万元,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陈某追偿。
被告孙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陈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王某借款3万元,并立下借条一张,同时提出要陈某提供担保人。借款当时孙某也在现场,陈某就请求孙某为其担保,并保证一定按时还款。在陈某的再三请求下被告孙某碍于情面,便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借款到期后,王某向陈某索要欠款,陈某都以种种理由拒绝,甚至不知所踪,被告孙某也一直推诿不付款,原告索款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与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为陈某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保证,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作出以上判决。
在此提醒大家,对于大额担保,一定要谨慎,切勿感情用事,因碍于情面而盲目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