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郭向某公司投资16.5万元,约定无论公司产值如何,他每年至少分红10万元。可冷冷的现实却给小郭的美梦一个当头棒喝:公司效益每况愈下,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分红。小郭“灵机一动”逼迫公司写下35万欠条,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归还。昆山市法院近日审结该案,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返还小郭15.5万元。

 

2011年,手头有些宽裕的小郭想找点投资项目,恰一公司要求其入股,并承诺“无论公司产值如何,小郭每年分红不少于10万元,以后随产值增加,分红相应增长”,满怀希望的小郭一口气投资16.5万元。但公司效益一直不尽人意,到2013年公司甚至月月亏损。不仅承诺的预期收益化为泡沫,就连本金也可能付诸东流。一想到此,小郭如何甘心?

 

20135月,小郭拿走公司车间钥匙,并以此为要挟要求公司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公司为经营运转需要向小郭借款35万元,于20131031前归还。为拿回钥匙,保证刚刚接的一单生意能如期交货,公司无奈只得在欠条上签字。201311月公司未按期还款,双方再次以归还借款名义前往派出所,并达成35万元借款的还款协议。在公司再次未依约履行后,小郭以民间借贷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公司归还3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不存在借款35万元的事实,该35万元实际为小郭16.5万元的本金及预期分红、利息的综合。根据小郭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小郭只是收取固定收益,并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也不参与公司经营,这不符合公司股东的特点,故双方实质是借贷关系。庭审中双方均一致认可公司已经支付小郭1万元,故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郭借款15.5万元。

 

法官提醒: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起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必然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向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的是小郭为公司出资,但他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的情况不符合股东的要件,实质是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保护,最终法院支持了15.5万元的返还。